共青团吴江市委员会
吴江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吴团联〔20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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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吴江市优秀
“青少年维权岗”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综治委成员单位,镇(区)团(工)委、综治办:
自我市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开展以来,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各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与、竞相争创,在维护社会稳定、净化社会环境、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涌现出了省、市级等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为在“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进一步深化我市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全面推进我市青少年维权工作,现将2010到2011年度吴江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旨在营造创建活动的社会声势,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为青少年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二、申报对象
全市共青团、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人社、教育、文广新、工商、质监、民政等系统和行业及街道中符合创建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三、评选条件
(一)“青少年维权岗”基本创建标准
,自觉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
、团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能够面向青少年开展工作。
,成立本单位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有详细的创建工作计划、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和完整的创建档案。
,承诺内容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向社会公开维权内容、维权电话、单位地址和负责人,以便青少年知晓和社会各界监督。
,针对不同时期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或专题维权活动,在活动过程中亮明“青少年维权岗”或创建单位的身份。
,组织志愿者经常深入学校、社区、企业或其他青少年聚集地开展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权知识等相关宣传和服务活动。
,及时处理和答复,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二)“青少年维权岗”分类创建标准
(1)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各审理环节程序到位,未发现有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2)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积极会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3)积极探索有效的法庭教育模式,制定相应的规范制度。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4)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能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较好掌握从轻、减轻的幅度,具体量刑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以及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所判同类案件的量刑相对平衡,无大的偏差;在处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教育权等合法权益。
(5)对符合缓刑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并积极探索对外地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有效做法。
(6)重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诉及抗诉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数少,案件审理社会效果良好。
(7)与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每年度至少1次。
(8)对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走访。
(1)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教育和办案的参考。
(3)对开庭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会同法庭、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成效明显。
(4)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审判、监管和刑罚执
行活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5)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质量高,取得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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