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赵万一
第一章破产与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请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破产的概念:
《现代汉语词典》:比喻事情失败;丧失全部财产;
意大利语:bankurup, 中世纪后期,当一些商人和手工业者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就会到其经营成所将工作台砸破。“破产”即砸破工作台。
法律含义:广义——和解、重整、破产清算;
狭义——破产清算
2、破产的特征:
a. 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b. 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c. 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公平的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d. 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
e. 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的特征。
经济上的破产概念:盈利——亏损
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
有无清偿能力;
个别债权人与全体债权人;
标的的种类:财产、行为义务——财产;
原被告——申请人
判决——裁定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立法模式
1、破产法概念: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宣告其破产,并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由其进行和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破产法典的立法模式:主要两种
(1) 程序式编纂主义:不区分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按破产程序发生的先后阶段顺序进行规定,实体性规范不占主导地位。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大体采用了程序式编纂主义。
(2) 混合式编纂主义:将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内容同样详细的规定在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典中,又分为程序编和实体编两部分。
3、破产立法在破产适用范围、破产财产构成、破产宣告的效力采用不同立法原则:
(1) 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折衷主义。
(2)和解前置主义与和解分离主义。
(3) 职权主义、申请主义与折衷主义。依:破产程序启动方式不同。
(4) 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依:破产宣告的效力。
破产宣告溯及主义:
破产宣告的效力及于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在此期间所为的行为是无效的。采取的国家有英国、法国。
破产宣告不溯及主义:
破产宣告剥夺破产人管理处分其财产的效力只及于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的行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所为的行为不产生影响的一种立法原则和学说。破产不溯及主义对破产人的诈害行为无任何制约作用,破产立法不得不创设破产撤销权制度以示补救。
(5) 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依:对破产财产范围划分。
(6) 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依:破产人于破产终结后对剩余债务清偿责任划分。
(7) 我国:和解分立主义;破产程序开始的申请主义;破产宣告的不溯及主义;破产财产的膨胀主义。
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
给债权人利益以平等的和最大限度的保护(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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