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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立法基石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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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立法基石研究
作者简介:许鸣曦(1993-),男,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对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对于婚姻本质的认识直接决定了婚姻法立法走向以及社会稳定的根本问题。本文通过回顾新中国三次婚姻法的指导思想,在考察世界各国婚姻法立法规定后,试图对“婚姻法立法时应该凭借什么、依据什么”这一问题提出答案。
【关键词】婚姻法;基石;价值;启示
“基石”意为“基础或中坚力量”,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因此,一部制定良好的法律应当依靠什么?进而言之,一部长存的婚姻立法,其基点又将在哪?
一、传统中国的婚姻立法
《礼记·昏义》开篇即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由于传统中国一直处于儒家思想的指导之下,“一夫一妻多妾制”,“七出三不去制”等等在今天看来十分不平等的制度观念,在当时无疑维护了社会伦理的稳定,而具有进步意义。
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古代婚姻法或可以***的表述为中国古代总共只有一部婚姻“法典”,即《礼记》。尽管其对于男女双方地位方面规定的十分不平等,有歧视妇女之嫌,但其存在千年,就已然说明,这种立法的高度可预期性,使得普通民众在守法上成为可能。
二、西方国家的婚姻法规定
在契约精神的主导下,西方国家多将婚姻解释为“合意”或者“伙伴”。如查士丁尼认为“婚姻或者结婚是男与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彼此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罗马法学家保罗斯:“没有当事人的合意,婚姻不能成立。”杰尔人苏(公元2-3世纪):“不愿意结婚的男女之间不能缔结婚姻。”
显然,这种在男女双方相互平等的前提下缔结的婚姻,显然更为符合婚姻双方当事人最基本的精神需求。有鉴于此,“今天通行的观念认为,应当从人本的婚姻观念处罚,同时要兼顾婚姻的客观功能”。
三、新中国的三次婚姻立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王明(陈绍禹)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中国革命的伟大胜利必须彻底颠覆不少地方依然流行落后的旧的婚姻制度。然而,在今天看来,此举毕竟矫枉过正“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婚姻家庭法律收到来自国家政治力量的干预,而****惯的力量又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存在,形成国家法与民间****惯法至今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
文革结束后,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率先颁布了80年代婚姻法,这是新中国婚姻制度重新建立的标志。然而,在这部婚姻法中,对离婚规定的说明中指出,“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要提倡夫妻互相帮助,建立民主和睦的家庭,大力宣传共产主义道德,反对那种对婚姻关系采取轻率态度和喜新厌旧的旧资产阶级思想
”。显然,这同样与我国改革开放所面临的政治转型分不开。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政府职能的转型,也使得80年婚姻法终究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本世纪初的婚姻法在修改时,正值2001年初,有关领导同志提出以德治国的理念,其规定体现出与其时的国策遥相呼应。然而,自2001年12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至2011年8月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三》,从条文上看,越往后的司法解释越侧重于对如何认定夫妻财产,而非认定夫妻关系。是否我们可以这样做一番解读,我们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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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ing_xion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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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