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卫东合同诈骗案
师卫东合同诈骗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朝刑初字第240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卫东,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捕前无业,住本区安贞西里一区4楼3门501号;因涉嫌合同诈骗于XX年3月31日被羁押,4月1日被刑事拘留,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XX)第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卫东犯合同诈骗罪,于XX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师卫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师卫东于 XX年3月2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赛特购物中心附近一茶楼内,以虚构的“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项目部”,与被害单位“淮安市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骗取劳务保证金出资人李某某(男,43岁)人民币 20 00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师卫东的行为被李某某发现后,被告人师卫东向李某某退还了人民币10 000元。被告人师卫东归案后,其亲属帮助其退赔了人民币10 000元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师卫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晓东的陈述、证人刘得利以及李建春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红星派出所、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天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佳尔美装饰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相关的书证材料以及被告人师卫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同他人签订合同并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师卫东犯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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