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
KEHUA LAW FIRM
中国北京朝阳 SOHO 现代城 4 号楼 1602 室
3-3-2-89
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接受发
行人的委托,指派王晓明律师、韩冰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
发办法》、《编报规则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为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
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特别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编报规则 12 号》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发表法律意见。
2、科华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的行为,及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科华律师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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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科华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及
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科华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
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律师有权且有责任
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之
目的使用,未经科华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科华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已向科华律师
提供了科华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
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
7、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科
华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
法律意见的依据。
科华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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