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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协议也不能随意解雇职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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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协议也不能随意解雇职工
徐正义(化名)下岗后,在一家酒店找到了一份保洁工作,酒店每年和他签订一份劳务协议,最后一份协议应于今年1月到期。然而,去年8月,徐遭到解雇。徐正义认为酒店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将酒店告上劳动仲裁庭,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30天通知的一个月替代期工资880元及经济补偿金6160元。最近,虹口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劳务协议不能改变劳动关系的实质,单位应当对徐正义作出补偿。
他与酒店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徐正义于1999年1月进入这家酒店客房部做保洁工作,月工资880元。徐与酒店签有劳务协议书,一年一签,最后一份劳务协议期限到2007年1月终止。协议中约定:酒店支付徐正义工资,但不负责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
去年8月,酒店以徐正义工作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务协议。但徐认为,自己进入该酒店做保洁工作后一直勤勤恳恳,酒店以他工作不符合要求随意解雇,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仲裁庭上,酒店辩称,与徐正义签订的劳务协议说明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解除劳务关系时,单位不需要承担法律义务。
劳务协议不能改变劳动关系的实质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劳务协议,但实质为劳动关系。因为在招聘徐正义时并未通过劳务中介公司。招聘前徐的身份是失业人员,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应办理招工手续,同时还应为徐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酒店认为徐正义违反了规章制度,应按规章制度的约定进行处理。现在酒店未提供依据证明徐正义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酒店单方面解除合同关系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并应及时办理退工手续。最终,虹口区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徐正义的申诉。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徐正义与酒店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单位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所谓劳务关系是指通过专业劳务公司将人员输出至实际用人单位,由实际用人单位进行业务和日常管理,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劳务输出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关系则是指用人单位直接通过招聘社会上的失业人员,经过面试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的。这是招聘员工来源途径的不同,但都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都受《劳动法》或相关法律的制约。
本案中,酒店自认为与徐之间是劳务关系,所以单位不承担相关义务,这是误解。更何况,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只是用工的途径不同,不管是何种原因,因员工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果单位无法举证的话,只能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合同到期前一天被单位开除引发劳动纠纷
与企业打了整整一年劳动纠纷官司的严先生近日终于拿到了4700元的生活补助费。促使这场官司终结的并不是严先生与企业的“对簿公堂”,而是通过一种特殊的方式:由镇海区人民法院委托镇海区总工会进行庭前调解,终于化干戈为玉帛,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严先生原在镇海的一家机械公司工作。2003年12月31日,他与公司续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恰恰在2005年12月30日这一天,严先生因违反了劳动纪律,公司对其作出除名的行政处分,并在公司的告示栏上公布。而此时,距离劳动合同期满(2005年12月31日)仅差一天。
尽管2006年1月4日双方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但事后严先生还是向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公司未按“终止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本人”的规定办理手续,请求劳动仲裁部门裁令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9480元。
被诉人某机械公司则称:严某在上班时与某职工打架,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对其作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之所以将“解除劳动合同”改为“终止劳动合同”,主要是考虑到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与终止劳动合同日期仅相差一天,严某如违纪被公司除名会给求职带来困难,且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所以公司同意严某的再三请求,进行了有情操作。而严某却提出这样的无理要求,公司表示难以接受。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是以终止劳动合同方式解除劳动关系,但被诉人未履行提前30日将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严某。经调解不成,最后作出裁决,被诉人某机械公司支付申诉人严某本人两个月的工资补偿金,计4700元。
但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裁决书收到15日内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此裁决,判令原告不承担支付被告严某4700元工资补偿责任。
受镇海区人民法院委托,近日镇海区总工会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主持了庭前调解。由于上述劳动争议事实清楚,镇海区总工会调解员耐心做用人单位的工作,认为职工严某是有过错之处,公司对严某作出终止合同决定,工会表示理解。但在情、理、法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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