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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江门广播电视台、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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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江中法知终字第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江门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何志斌。
委托代理人:李志斗,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虹,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
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琦。
上诉人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江门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江门电视台)、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1)江蓬法知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北京市广播电视局2008年3月24日颁发的(京)剧审字(2008)第013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记载,电视剧《夜幕下的哈尔滨》的制作单位是华夏视听环球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合作单位是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宝源公司),剧目长度为33集。
乐视公司提供的电视剧《夜幕下的哈尔滨》DVD光碟外包装上标有“摄制出品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华夏视听环球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齐鲁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E22-08-0276-0/”等信息。对光碟进行播放,片尾字幕显示“联合摄制华夏视听环球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电视台”、“摄制出品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华夏视听环球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等信息。
2008年8月29日,华夏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由鑫宝源公司独家全权负责电视剧《夜幕下的哈尔滨》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事宜。
2008年9月1日,鑫宝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夜幕下的哈尔滨》之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北京飞锋星月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锋星月公司),飞锋星月公司有权许可第三方使用,有权对第三方进行授权,有权许可第三方再行授权;授权期限为三年,自2008年9月9日起开始生效。
2008年9月3日,飞锋星月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夜幕下的哈尔滨》之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三年,自2008年9月9日起开始生效。
2008年9月11日,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向华夏公司、鑫宝源公司出具书面函件,说明:根据中央电视台与华夏公司、鑫宝源公司签订的《电视剧版权购买合同》,该台拥有电视剧《夜幕下的哈尔滨》在中国大陆地区电视媒体的独家首次播放权,中央电视台所有频道的永久播放权,中央电视台所属网站永久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国大陆地区非独家的付费数字电视播放权、手机电视播放权、IPTV播放权;该台不享有该剧的其他权益。
2009年8月12日,黑龙江电视台出具版权声明书,声明电视剧《夜幕下的哈尔滨》的著作权归华夏公司、鑫宝源公司共同所有,与该电视台无涉。
2009年3月3日,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龙公司)以江门广播电视台及广电网站(网址为)存在侵权行为为由,向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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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