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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和裁判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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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与裁判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主任贺小荣
导言 
    民事审判中的证据与裁判方法,即民事证据裁判方法,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下面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为基础展开,谈一谈司法解释遇到的问题,我们如何面对。分两个部分介绍,第一个部分介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民事证据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第二个部分介绍民事证据规则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历史背景与现实意义           
    从90年代末期开始起草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我们当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中国民事审判的传统有两个明显特点,第一是超职权主义,刑事审判也是如此,由法院主宰一切,当事人在审判的过程中,在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是很微小的。大家从很多影视作品可以看到,法官审案经常是惊堂木一拍,由他主宰一切,让你说你就说,不让你说就不能说。第二是客观真实主义,希望发现绝对的真实,既然要发现绝对的真实就可以不讲规则,因为我的出发点是好的,希望发现表象背后的事实,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法官就牺牲好多程序上的权利,这就是客观真实主义带来的后果。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程序意识、权利意识都可以抛在一边。学术界、理论界对90年代以前的民事诉讼批评主要集中在这两个方面,认为是专断,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得到体现。民事证据规则司法解释从90年代末期开始起草到21世纪,也就是最近几年才推出来。这个司法解释最大的价值在于对中国的老百姓是一个深刻的教育和启发,提高了大家的证据意识,虽然现在法院内外不少人对这个司法解释都有很多的微词,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中国老百姓现在打官司都普遍重视证据,这个意识是证据规则的一个不可抹杀的意义。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开始扭转,法院内部过去对程序的问题根本就不考虑,但是现在程序的合法已经被提到了议事日程,每一个法官原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发生了变化。  
   (一)发挥影响的主要原因 
    为什么证据规则出台以后会给法官、法院和当事人产生这样大的影响呢?这就有必要了解一下中西法律文化中关于民事程序的一些观念,即中西法律观、中西程序观有什么差别:   
    第一是程序价值论的差别,在西方的法律传统里面有一个潜在的价值,并且大家都公认的,就是一个案子是否公正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是看这个案子是如何产生出来的,遵循了什么样的程序,给了当事人什么样的权利,如果程序是公正的结果是不可怀疑的。中国老百姓判断一个案子是否公正,对程序公正兴趣不大而是看重结果。这个大的差别在中西方很大,但是这个差别没有引起我国决策者的认识,因此虽然我们在程序上下了很大的功夫,但是不一定能讨好老百姓,老百姓不一定叫好、肯定。  
    第二是司法目的论不同。中国传统诉讼的目的贵在于维持秩序,要求稳定、秩序。而西方诉讼的目的是权利保护,偏重于权利保护。因此中西方追求的目的、方向不相同。  
    第三是判决的确定性的不同,也叫终局性不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最惊心动魄的、老百姓广为流传的是一个个冤案被推翻,一个个真相大白的快乐,老百姓并不关注法院一年判对多少案件。西方崇尚判决的稳定性。建国以来我们追求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就是在今天这种价值观的差别仍然很大。今年两会报告肖院长所做的报告,在起草这个报告中,我们试图把申诉上访引导在一个法治的轨道上,但是人大代表要求说明到底上访是多少,全国错案率是多少。怎么能统计法院的错案率呢?由谁来判断呢?标准?我认为只能说经过再审改判的案件有多少,%。当然这个差别与整个的司法体制、规则都有很大的关系,这在后面会讲到。  
    第四是司法专业性的差别。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司法和行政是合二为一的,在古代县长就是法院院长,严格意义上来讲,中国历史上没有严格的法学,没有法学这门科学,所谓的一点法学也是纳入儒学之中,在儒家的道德、哲学中讲述了一些。我国的法学从近代沈家本开始才可以说有法学的开端,从西方古罗马开始就有一些人坐下来专门研究法律,有他们的机构、场所、作品,这才叫法学。中国虽然有注释、解律、援引,但是他们的这种行为是站在道德角度、站在儒家哲学的角度对人的行为规范做的一种阐发,是一种道德规范,不是专门研究法律的。因此在中国古代刑民部分,程序实体不分、法学的基础非常的薄弱。
  
    二、下面介绍一下当前民事证据规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问题:  
    第一是法院依职权***的问题。我们从90年代末期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吸收了西方当事人主义中大量的东西,引入了抗辩制的许多东西,来改造中国传统,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提高了,当事人的举证意识增强了,人民法院的职能被弱化,民事证据规则出台以后,法院的***被限制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内,同时有些法官对这个证据规则理解的不周全、有差误,导致在某些法院,人民法院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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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