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租赁
第一节概述
,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是指租赁协议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
【例1-1】假设2010年10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规定:(1)租赁期开始日:2011年1月1日;(2)租赁期: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共3年;(3)租金支付:于每年年末支付100 000元;(4)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每年20 000元的租金续租2年,即续租期为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估计租赁期届满时该项租赁资产每年的正常租金为80 000元。
,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
担保余值
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未担保余值
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
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内容:
(1)租金;
(2)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余值;
(3)承租人到期行使购买权时支付的款项。
(1)如果租赁合同没有规定优惠购买选择权时:则 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
(2)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则 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而支付的任何款项
最低租赁收款额
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独立的第三方担保的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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