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运单由下列各张组成:
1——运单正本(随同货物至到站,并连同第5张和货物一起交给收货人);
2——运行报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路);
3——运单副本(运输合同缔结后,交给发货人):
4——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路);
5——货物到达通知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连同第1张和货物一起交给收货人);
以及为发送路和过境路准备的必要份数的补充运行报单。
第1和第5张,以及第2和第4张应在左边相互连接。允许第1~5张在上边连接。
运单正面未划粗线的为运送本批货物所需的各栏,由发货人填写。
运单正面划粗线的各栏和背面所有各栏,均由铁路填写。
运单中记载的事项,应严格按照为其规定的各栏和各行范围填写,但第9~11栏的“一般说明”中规定的情况除外。
二、运单正面
下列记号表示:
“X”——应由发货人填写;
“O”——应由铁路填写;
“XO”——应由发货人或铁路填写(视由何人办理货物装车或车辆施封而定)。
X 1 发货人,通信地址
填写发货人名称及其通信地址。发货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法人。
由越南、中国和朝鲜运送货物时,准许填写这些国家规定的发货人及其通信地址的代号(如,6ДМ—12)。
O数字编码栏由发站按发送路的规定填写。
X 2 合同号码
如出口单位和进口单位的合同仅有一个号码,则发货人在该栏内应填写出口单位与进口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号码。
如供货合同有两个号码:出口单位为一个号码,进口单位为另一个号码,则发货人在该栏内填出口单位合同号码。
发货人在第6栏内可填写进口单位合同号码。
O根据发送路的规定,发站应在运单右上角第2栏上方标记数字编号2并加框(2)。
X 3 发站
填写运价规程中所载的发站全称。
由朝鲜运送货物时,还应注明发明发站的数字代号。
X 4 发货人的特别声明
发货人根据国际货协第5、7、10、11、21及其他等条和国际货协附件第3号和第4号的规定,在该栏中填写自己的声明,例如:
——关于通过过境路绕行运送超限货物;
——关于用旅客列车运送货物;
——关于对运单的更正;
——关于运送不声明价格的家庭物品;
——关于完成海关和其他指示的声明;
——货物运送或交付发生阻碍时的指示;
——关于根据国际货协附件第3号第4条和第9条授权货物押运人的事项;
——易腐货物的运送条件。
X 5 收货人,通信地址
注明收货人的全部名称及其准确的通信地址。收货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法人。
必要时,发货人可指示,在收货人的专用线上交货。
往越南、中国和朝鲜运送货物时,准许填写这些国家规定的收货人及其通信地址的代号(如:6дM——12)。
O数字编码栏按到达路的规定由到站填写。
X 6 对铁路无约束效力的记载
发货人根据国际货协第7条第13项的规定,可以对该批货物做出记载,该项记载仅作为给收货人的通知,铁路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发货人可在该栏右上角处填写进口单位合同号码。
X 7 国境口岸站
根据国际货协第7条第6项的规定,注明货物应通过的发送国和过境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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