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险,是一种保险的名称,是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学校也是受益方,是一种责任保险。
“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主要为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及食品、饮用水不符合标准等。
但是,学生的故意行为,如学生自伤、***,学生在学校参与打架(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等造成的伤害等,不在理赔范围。学校领导如果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也不在校方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内。
“校方责任险”赔偿范围包括:学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最高赔偿额30万元,不过每次赔付都有200元的免赔额。
作为一种公益性保险,“校方责任险”保费低、保障高,每名学生5元保费最高可保障30万元。校方责任保险不同于学生平安保险和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校方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缴纳的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校方不得将购买保险费用转嫁给学生。
平安校方责任保险详细条款
2006年12月07日
产品类型:财产险 所属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向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下称普通教育机构)提供校方责任保障,维护学校教育,特举办本保险。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被保险人的教学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
2、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3、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5、学校组织或安排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正常学生生理承受能力的;
6、明知学生体质特异,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活动,在教学生活安排中教职员工未予以适当照顾的;
7、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的;
8、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
9、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的。
第三条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四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注册学员发生伤亡事故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3、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监护范围的;
4、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
5、学生自伤、***,学校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
6、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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