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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07__PPT课件讲义.ppt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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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具体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含义
它指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2、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1)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2)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①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②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③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④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3、关于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规定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①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③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④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⑤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⑥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⑦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⑧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4)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5)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4、关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1)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2)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领购。
(3)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
(4)行政事业单位首次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在领购申请中需详细列明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
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并向领购单位说明原因。
行政事业单位未取得《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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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陈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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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