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
工作细则
为了坚持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工作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和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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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专升本10个)学分(含)以上是经重修(含补考)获得者。
三、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因第二条第2、3款不能取得学位,在校学****期间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含)以上奖励(包括省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竞赛三等奖以上,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冠、亚军或省大学生球类比赛冠、亚军主力队员等)者;
《浙江财经学院学术期刊定级标准》规定的国家二级(含)以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上,独立发表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4000字,署名浙江财经学院,文章的选题与内容必须与作者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由相关二级学院认定)者;
3. 在专业刊物上发表两件(含)以上美术或设计作品,或在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中有两件(含)以上参展作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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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相关二级学院和教务处认定);
(国际贸易专业除外)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以上;艺术设计专业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达规定分数线以上者;(具体分数线由学校根据全国考试情况确定)
(含)以上或学术雅思考试成绩达6分(含)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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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考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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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校学****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含补考)学分未达到20学分(专升本10学分)的结业生,在学****年限内(学****年限本科为学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基本学制加2年,专升本为学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基本学制加1年)换发毕业证书并符合上述第三条所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五、授予学士学位的机构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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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本二级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制订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按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对各二级学院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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