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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损失税务处理之我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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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损失税务处理之我见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12日出台《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该文件明确了当前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税务处理方法。文件中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规定“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该文件上述二个规定的对比,我们不难发现,该文件中对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损失的规定是不甚明晰的。试问:如果一个企业取得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并进行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那么企业的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应该怎么样处理呢?
概而言之,处理的方法无非是以下三种:
第一种处理方法,根据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出台《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5]123号),文件中明确要求:“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核销专项应付款。”企业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后,再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二种处理方法,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一般为负数),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报批后调增重置资产的价值,通过折旧扣除。搬迁收入另行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三种处理方法,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一般为负数),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报批后并在当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搬迁收入另行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笔者赞同第三种处理方法,理由如下:
财政部出台的《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是相关财务处理的规范文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我们细读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在该文件中首先明确了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
的定义,“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文件中规定“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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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