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宪法学上的财政立宪主义是一种关于政府财政权和人民财产权关系的理念与原则,涉及赋税、财产征收以及预决算等政府的一切财政行为。财政权问题是宪政产生的根本原因,财政制度是宪法规范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政体制运行的重要保障。财政立宪主义在我国历史上有其萌芽形态,并对我国现行宪法体制产生了很大影响。财政立宪主义对我国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关 键 词:财政立宪主义、财政权、宪政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西方公共财政专家开始关注对政府财政权力的宪法制约,公共选择理论有关“财政立宪”、“税收立宪”的理论应运而生。作为宪法学的财政立宪主义(fiscal constitutionalism),有其独特的研究方法和对象,而政府财政权与人民财产权关系的理念和原则是其内容的核心。财产权问题历来就是法学领域的重要课题。财产权也是一种宪法权利,体现了国家和私人之间公法上的财产关系。[①] 国家和私人之间公法上的财产关系实质上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财政权关系[②],所谓“财政”,就是“为统治社会实施其任务而取得、管理与使用必要的财产的作用”。[③]本文指出了财政权是宪政的重要内容,并对财政立宪主义在我国的演进及其对我国宪政发展的重要意义予以探讨,旨在说明财政立宪主义是宪法学的重要理论,激发宪法学者对其进行研究。财政立宪主义是从财政权在宪政主义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而言的。“对政府行为的控制,至少在最初的时候,主要是经由对岁入的控制(control of revenue )来实现的。”[④] 一、财政权是宪政主义的重要内容政府财政权和人民财产权之间的关系及其对宪政的意义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从历史维度考察其与宪政起源的关联,从规范角度考察其在实证宪法中的体现,从宪政变迁的角度考察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的涵义。(一)财政权的归属问题是宪政产生的根本原因宪政主义的渊源可以有多种。其思想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政治实践,其发展表象为历久弥新的“高级法”思想;[⑤] 其法治传统甚至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私法,它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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