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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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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1、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2、韶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内容
    3、村民住宅用地
    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土地管理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八章,即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由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也分八章,与《土地管理法》相一致。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由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分六章,即总则、划定、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其主要内容是:
    基本概念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制度。 
    2、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3、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  地、养殖水面等。 
    4、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指土地所有权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乡、村和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三种形式的农民集体所有,并由法律规定的组织经营、管理。 
    5、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6、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7、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8、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将现状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9、土地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法律制裁措施。 
    10、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11、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12、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3、破坏耕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 
    14、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难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重要条款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貉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量、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5、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6、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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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