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从GATT到WTO
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
一、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含义
贸易条约利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被此间的经济父系,特别是贸
易关系所缔结的t5面协议,如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支付协定等。
贸易条约按照参加固的多少,可分为双边贸易条约和多边贸易条约曲种。两国之间签订的,叫做双边贸易条约。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签订的,叫做多边贸易条约,如国际商品协众、关税从贸易总协定、洛美协定等。
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条款,通常是在所谓“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口号下签订的。但实际上,缔约国在经济上的利益,往往是缔约国的经济实力来保证的。因此,缔约同之间从贸易条约和协定中得到的好处是不—样的。
二、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
贸易条约的名称很多,如“通商条约”、“友好通而条约”、“通商航海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等。贸易条约的内容比较广泛,常涉及从到缔约国经济和贸易各方面的问题,如关税的征收、海关手续。船舶航行、双方公民和企业组织在对方国家所享受的待遇。还有特种所有权(专利权、商标和版权等)、进口商品应征收的国内捐税、铁路运输中转问题等等。这种条约一般由国家首脑或其全权代表来签订,并经双方的立法机关讨论通过,最后由权力机关批准才能生效,条约的有效期限也较长。
2. 贸易协定和贸易议定书
贸易协定是缔约国间为调整发展彼此的贸易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与贸易条约、通而航海条约比较,贸易协定所涉及的面比较窄,内容比较具体,有效期较短,签订的程序也较简单。一般只须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代表签署即可生效。
贸易协定的内容“一般包括:贸易额、双方的出口货单、作价办法、使用的货币、支付方式、关税优惠等。由于贸易额和双方出口货单的规定,往往不是硬件的,在具体执行时还可通过双方协商加以调整。没行签订通商航海条约的国家间,在签订贸易协定时,通常把最惠同待遇条款列入。
贸易议定—般是对已签订的贸易协定的补充或解释。它的内容和签订程序简单,只经签字国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签订即生效。在国际贸易种,贸易议定的形式为许多国家采用。它既可以用来修改、补充和解释贸易协定的某些条款;又可以在两国还没有签订贸易协定的情况下,光签订贸易议定作为两国贸易的临时依据。如果两国订有长期贸易协定,则可以通过贸易议定来确定国际贸易的具体安排。
3 支付协定
支付协定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国的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协定。支付协定是在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发生的。
4. 国际商品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是指某项商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就该项商品购销、价格等问题,经过协商达成的政府间多边贸易协定。国际商品协定于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所生产的初级产品。这些产品出于受到世界市场行情变化影响,价格波动的幅度较大,贸易量也不稳定。发展中国家为了保障它们的利益,希望通过协定维持合理的价格。而作为主要消费国的工业发达国家,则希望通过协定保证初级产品价格不至于涨得太高,并能保证供应。国际商品协定用来稳定价格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设立缓冲库存
第二、签定多边合同
第三、规定出口配额
三、贸易条约和协定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贸易条约和协定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主要有两个: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1、最患国待遇原则(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简写MFNT)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必须同样给予对方。这是贸易条约和协定中的—项重要条款。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有大有小。在贸易协定中,其适用范围一般包括:(1)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2)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包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费用;(3)进出口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手续。
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要大些,一般把缔约国双方的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最惠国待遇原则按照有无条件,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两种: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即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立即无条件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对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如果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是有条件的,那么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受这些优惠和豁免。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目前已极少在国际间使用。
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有时还采用“无歧视待遇原则”。无歧视原则是要求缔约国之间在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其他限制及禁止措施时,不对缔约国对方实施歧视待遇。如果缔约国方根据合法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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