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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昆明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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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发〔2011〕 9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
保险文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
文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文件的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云政办发〔2011〕12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改善妇女就业环境,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保障水平,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保障每个职工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
二、适用范围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结合生育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待遇享受
(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交用人单位与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证明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配偶是城镇户口的须提交失业证或其居住的城镇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书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配偶是农村户口的须提交其居住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书和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四)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个人包干结算办法,同时积极加强生育保险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协议结算。
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干结算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 4000元;
(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5000元;
: 6000元;
: 1000元;
(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
(含人工流产):800元;
(含宫内节育器):800元;
:500元;
:200元;
:150元;
:2000元;
:1000元;
:2500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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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