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氨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褚洪文律师、牟玲
玲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宜进行律师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董事长提议、
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宋西全先生主持。
公司已于 2011 年 8 月 18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及审议议题等相关事项的公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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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
()。该通知载明的开会时间是
2011 年 9 月 9 日上午 9:30。
2、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要求,如期于 2011 年 9 月 9
日上午 9:30 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 10 号的公司注册
地召开。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不少于 15
日,符合法定要求。
经本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
1、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其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共 21 人,代表公司股份 152,363,0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经本律师审核,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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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
经本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1 项议
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董旭海、刘
建宁负责计票,股东代表车晓辉、李燕杰、监事代表徐永宝及
本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议的以下 1 项议案表决并通过,具体如
下:
关于修改公司名称并变更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152,294,540 股同意(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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