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信息表.DOC公共服务事项信息表填报部门(单位)公章:辽源市教育局事项名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事项编号220400-JY-FW-XK-005办理部门市教育局办理主体法定机关办理地点市政府政务中心七楼社会和公用事务服务区H20窗口(龙山大街130号)咨询电话0437-6998545监督电话0437-6996507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办件类型承诺件服务对象分类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法定期限六个月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修正)第八条、第十二条《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第九条收费方式不收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审批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受理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申报材料申请筹设提供:(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必须提交租用协议书。正式设立提供:;;、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房屋产权证》;租赁校舍的须提交有效的租赁合同,租期不得少于3年。,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9..教学设施设备投入使用清单。、大纲、教材、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申报表》一式3份。常见问题解答附件::运行流程图服务表格附件:《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申报材料用表》填表人:满迎辉联系电话:3266603事项法律法规一览表法规信息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修正)《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法规分类:法律、地方政府规章法规详情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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