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个人责任保险条款(安盛天平)(备-意外)[2014](附)933号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个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第三条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死亡、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向第三方(不包括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则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本公司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个人责任保险金额适用于整个保险期间。第四条责任免除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于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除外,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除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之外,任何被保险人因由下列原因而承担的任何个人责任,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履行雇主责任、合同责任或对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责任。在被保险人所有或在其监管、控制下的动物所引起的责任;属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所有或在其监管、控制下的财产;任何对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其雇主或雇员人身或财产或在其监管、控制下的财产造成的损坏或伤害。任何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恶意、蓄意、违法、犯罪、不正当行为造成的损坏或伤害。被保险人未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所引起的后果。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使用(暂时居住除外)或拥有土地房屋。拥有、使用或驾驶任何海、陆、空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任何形式的冬季运动、竞赛或使用武器。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加重性或警戒性的赔款,以及任何刑事诉讼产生的法律费用、罚金、处罚或类似赔款。被保险人受到药品或兴奋剂影响的。传播任何疾病。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自行承担的责任的行为。并非在中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中作出的、或者获得的一审裁决;或不论是否存在互惠条约,在中国大陆以外对裁决的强制执行。第五条被保险人义务若无本公司的书面许可,被保险人不得主动建议、许诺支付、或承认对第三方负有任何责任。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承保事故,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本公司。如因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而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害,则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公司有权自行或以相关被保险人名义抗辩及支付赔偿。本公司有权为维护自身利益自费向其他有关各方索偿赔款。相关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本公司调查或执行任何理赔。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本公司。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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