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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备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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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点: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约束全社会成员)、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具有强行法的性质(沙平P74)。七项基本原则: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津P29)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个名族平等与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沙平P78)。国际实践证明,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并不限于上述7项原则,但上述7项原则则构成《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他争取独立之民族类型:类型之一:平时法总论(以主体为核心来介绍):(一)国家:国家的构成: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国家的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国家的义务: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或间接的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主权豁免权:(津P44)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国家主权管辖包括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的豁免。豁免权可放弃,但放弃一项豁免不等于放弃另一项豁免。相应制度:承认制度和继承制度(津P47~P63)(沙平P105~113)(二)领土(国家的物质要素):1,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就其领土享有或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领土所有权、领土管辖权和领土完整权。2,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租借、势力范围(沙平P170)、国际地役。3,领土的取得和变更方式:传统上: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征服。现代上:民族自决和全民公决(三)居民(国家的社会因素):1,确认国民的依据:国籍。根据国籍分为本国人和外国人。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就一国而言,凡不具有该国国籍,而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均属外国人。课本上的外国人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但不包括那些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也不包括受庇护者和难民。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于所在国享有的权力和履行的义务。地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差别待遇(津P75)(沙平P220)、互惠待遇了解下外国人的入、居留和离境的相关情况(津P73)3,制度:A、外交保护(属人管辖权):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害,以一国的名义为该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外交保护是一种国家权利,每一个国家都享有依照国际法规定行使外交保护的权利。条件限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已经成为侵害事实(2)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3)用尽当地救济本国对本国居民的保护范围:受到非法拘禁、利益受到非法剥夺、歧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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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