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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突出成果奖励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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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突出成果奖励条例.DOC南京师范大学突出成果奖励条例第一条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博士后流动站在站工作人员、在读学生、调到政府部门工作且仍在我校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原我校学术带头人等,凡以我校名义取得的突出成果,均依据本条例予以奖励。第二条我校突出成果奖励设学科建设成果奖、人才引进成果奖、人才培养成果奖、教学与科研立项奖、科研论文论著奖、教学与科研获奖成果奖、其他教学成果奖和杰出实践成果奖(具体奖励项目及奖励标准见附件)。第三条教学与科研立项中,对省部级重点及以上科研项目给予立项奖励。理工科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项目视同国家级重点项目,理工科国家级重点项目的子项目和国家社科重大招标项目的子项目视同国家级一般项目。上述子项目下达(任务)书或批文中需明确注明我校为合作(参加)单位,子项目须有相应的项目(课题)编号,并且有相应的项目经费入我校帐户。在申报时由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凡以个人名义参加或经费未到我校的项目,不在奖励范围。第四条在科研论文论著奖中,有关期刊级别和范围的认定以学校公布的期刊目录为准。第五条奖励的各项成果必须冠以“南京师范大学”名称,其中我校排名第一的成果,给予全额奖励;我校学生排名第一、导师为通讯作者的成果,给予全额奖励,奖金由导师统一分配。我校排名非第一的科研论文和论著,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我校人员,给予全额的30%奖励,其它情况不予奖励。我校为第二获奖单位的成果按全额的30%给予奖励;我校为第三获奖单位及以后的成果,按全额的10%给予奖励。如一个成果由我校多人署名,由排位最前者或通讯作者代表申报奖励、领取和分发奖金。第六条获奖励的成果一经发现有剽窃、抄袭、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全额追回奖金。第七条若某类成果在学术或应用上已经产生比较大的突破或影响,可对参与组织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奖励金额视成果情况由学校研究确定。第八条文件中未涉及到的其他突出成果,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经学校突出成果奖励审定工作小组审核认定后给予奖励。第九条学校每年上半年组织突出成果的申报奖励工作。各单位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奖励成果报相关职能部门,其中科研立项、科研论文论著、科研获奖成果、杰出实践成果奖报社会科学处、科技处;教学类成果报教务处、研究生院;人才引进成果奖、人才培养成果奖报人事处;学科建设成果视其成果类型分别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社会科学处、科技处。职能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处,经学校突出成果奖励审定工作小组审定,并在校内公示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个人所得税由学校统一代扣。第十条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后获得的成果开始执行。其他所有相关奖励条例同时停止执行。第十一条本条例由人事处负责解释。附件突出成果名称及奖励金额一、学院、部门突出成果奖(单位:万元)奖励类别突出成果名称奖励金额学科建设成果奖申报成功一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20申报成功一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0申报成功一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培育)学科6申报成功一个一级学科江苏省重点学科5申报成功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0申报成功一个专业博士学位授权点5申报成功一个博士后流动站2申报成功一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20申报成功一个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培育基地10申报成功一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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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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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