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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代建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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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代建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提要] 代建制项目中存在着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了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链。本文通过分析不同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思路。关键词:代建制;委托代理;激励约束一、概述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的是一种行政代理管理模式,即通过组成项目法人、工程指挥部或基建办等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直接管理,项目使用单位因分别与规划设计单位、建设承包商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直接签订业务承揽合同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但是,这种以项目使用单位为纽带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链存在着许多弊端,项目使用单位无论作为代理人,还是作为委托人都是不合适的。工程项目代建制的出现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立足中国基本国情,从地方自发成长起来的项目管理方式。其主要宗旨是为了解决在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由其以国家名义投资建设项目作造成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权合一模式导致的“责、权、利”难以厘清,难以具体落实的严重弊端。代建制的主要理论基础是委托代理理论,是通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标。对于代建制,大体接近的表述是:“政府对其所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招标等规定的程序委托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建成后交付给项目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模式。”二、委托代理关系的不同层次市场代理模式下政府投资项目的委托代理关系可分为三级:第一层级是公众与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二层级是政府与项目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三层级是项目管理公司与项目执行层的委托代理关系。(一)公众与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工程代建针对的是政府投资项目,而政府投资项目是政府投资形成的用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它的产出具有较强的公共品属性和较大的外部性。政府投资项目的所有人是全体公民和国家。他们通过投票将监督权力授予其选出的代表形成的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公众作为初始委托人,将全民所有资产交给政府部门(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进行公共管理。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产权委托源于宪法的规定,虽是所有权的委托和代理,但却没有实质的经济意义。全民所有是抽象的,甚至是虚拟的,全民很难把所有权真正置换成委托人的监督权,与最终代理人(承包商等)相距甚远,不可能实现有效的监督。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公众,利益极为分散,行为能力弱化公众监督成本和收益严重不对称。加之双方信息极不对称、不透明,使每个初始委托人的监督力度有限,甚至对改善代理人(即政府)的行为毫无影响。可见,我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运作中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使政府具有信息、资源优势,削弱了委托人——公众的控制能力,降低了政府规避错误、提高效率的激励。所以,政府作为社会公众的产权代理只是法律意义上的,是抽象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只是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属性,其中的代理问题主要是对公共权力的约束。(二)政府与项目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政府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资金支付部门等)作为委托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代建组织(又叫项目管理单位或业主)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活动。政府与代建单位间必须是平级关系,如果是行政隶属关系,将使得双方被行政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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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镜花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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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