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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依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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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依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谢新林诉叶根木、海宁市名扬食品有限公司案评析【作者题记】“已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依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上)”发出之后,研究者对此文的观点产生了极大的分歧。赞同者固然众多,反对的声音也非常激烈。在此谨以本人12月28日在深圳参加一个研讨会后感想与大家分享:人类的进步不在于他们找到了自己的共同,而在于他们找到了自己的分歧。司法是否允许分歧存在?司法的本质就是分歧!司法以程序保护对分歧的辩论,以多数决原则保护最能为大众接受的结果。因为它相信经过充分辩论的大多数人的结论是最接近天理的真实。【学军每日一案】(下)已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依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谢新林诉叶根木、海宁市名扬食品有限公司案评析【主题摘要】知识产权总体上可以分为标识功能,如商标、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以及审美表达功能,如美术作品、外观设计专利两大类。当权利竞合的状态发生在代表标识功能与审美功能的知识产权客体上时,权利人可以就该项知识产权客体所享有的不同知识产权,以及这些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不同功能,而请求两份不同的赔偿。当权利竞合的状态发生在同样功能的知识产权客体上时,权利人无权就该项知识产权客体所享有的不同知识产权而请求两份不同的赔偿。【撰写人】张学军【正文】(续前) 二、知识产权权利竞合的法律后果权利竞合与非竞合的情况相比,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边界和行为人侵害权利的责任都会产生一系列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1。权利人侵权损害请求权竞合。例如,当权利人就同一项设计同时享有著作权和专利权时,其就侵害该两项权利的行为享有两项分别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侵害专利权的请求权和侵害著作权的请求权。 2。针对不同的权利将产生不同的责任认定原则。例如,当权利人就其设计请求保护著作权时,法院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审查并认定该项设计是否构成著作权法的权利客体即美术作品,被诉侵权物与请求保护的作品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近似,被诉侵权的行为属于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哪一种行为,被诉侵权人关于其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等等,以此为基础确定是否构成侵害著作权。同样,若权利人就其设计请求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时,法院则应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审查其授权情况,专利授权证书中的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产品外观与被控侵权的产品是否同类产品,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被诉侵权的行为属于制造、销售还是许诺销售,免责事由是否成立等等,从而确定是否构成侵害专利权。总之,两种请求权,两个案由,两种法律关系不应当混淆。 3。权利竞合与重复诉讼。当不同的侵权行为如A和B分别侵害权利竞合下的两项权利时,权利人就其专利权起诉其中一个侵权行为A,而就其著作权起诉另一个侵权行为B,不会产生重复诉讼的争议。但是如果同一个侵权行为侵害权利竞合下的两项权利时,如甲公司制造侵权产品,权利人能否分别就其专利权和著作权而两次起诉甲公司的制造行为,此时是否会产生重复诉讼的问题。重复诉讼产生于诉讼标的的完全重合。所谓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对法院以裁判确定其某种法律地位或获得某种法律效果的请求。诉讼标的的具体内容是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效果的请求。例如,“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300万元”(给付之诉),“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3月5日借款人民币50万元的借贷关系不存在”(确认之诉),“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形成之诉)等等。诉讼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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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一花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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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