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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三性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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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新颖性一、立法宗旨 防止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批准为专利; 贯彻先申请原则和避免重复授权。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三、 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为公众所知的含义技术的实质内容处于能够被公众获得的状态。 公众想要了解即能得知,想要获取即能得到,并不要求公众必须已经得知、或者必须已经获得,也不要求公众中每一个人必须都已经得知。 例如:公共图书馆登记上架的技术书籍。特定人公众非特定人为公众所知的形式:时间界限,以申请日为准,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准。公开方式: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其它方式公知(兜底条款) 在申请日以前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注: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说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专利申请权利要求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法律内涵 实质在于通过比较进行判断 ——————现有技术(权利要求)——————现有技术(权利要求)抵触申请执行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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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