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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理死者遗体是否构成侵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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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理死者遗体是否构成侵权案情:原告高秀清系死者朱子鸿之母亲,。朱子鸿系重庆教育学院的退休教师,终生未娶妻生子,其父已故,母亲及兄弟姊妹均在云南省居住或工作。2003年7月14日,朱子鸿被医院诊断为直肠癌。当日,朱子鸿向重庆教育学院离退休管理处反映了自己的病情,管理处干部劝朱子鸿住院治疗,朱子鸿同意。次日,朱子鸿将自己的存折交由离退休管理处保管,管理处负责人等干部又对朱子鸿进行抚慰。同月16日9时30分左右,朱子鸿从重庆教育学院教职工宿舍楼顶跳下,当即死亡。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接重庆教育学院报案后到现场勘查认为,朱子鸿系自坠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次日,重庆教育学院在未通知其亲属的情况下,将朱子鸿的遗体送火葬场火化。7月19日,重庆教育学院将朱子鸿死亡及已火化的情况以书信方式告知朱子鸿的兄弟朱子树。8月上旬,朱子树与其兄朱子沾受高秀清的委托从云南到重庆与重庆教育学院办理了死者朱子鸿的遗物及抚恤金等交接、领取手续。高秀清于2004年7月8日向重庆市教委投诉未果,遂以重庆教育学院在未通知死者亲属的情况下,擅自对遗体进行火化,使其亲属不能与死者作最后的诀别,给其亲属的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余元,上诉请求重庆教育学院赔偿丧葬费、交通食宿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裁判:重庆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教育学院系高秀清之子朱子鸿的单位因朱子鸿终生未娶妻生子,朱子鸿将重庆教育学院视为其家。在朱子鸿生病后,朱子鸿将其生病的情况告知重庆教育学院离退休管理处,重庆教育学院对其宽慰,支持其住院。后朱子鸿跳楼***,其死亡后,因朱子鸿无妻无子,在其身边无亲人的情况下,重庆教育学院作为其单位,出于对职工的关心,处置了死者的遗体,其主观上无恶意,更无非法利用遗体的行为。后重庆教育学院将朱子鸿死亡及火化的事实告知死者的亲人,重庆教育学院与死者的亲人进行了遗物的交接,重庆教育学院尽了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但重庆教育学院在未通知死者亲人的情况下,将死者遗体火化,违背了中国传统的丧葬****俗,其行为欠妥。但高秀清精神上的重大痛苦是其子死亡的客观事实造成的,并非重庆教育学院侵权行为,故重庆教育学院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高秀清请求重庆教育学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高秀清的诉讼请求。原告高秀清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朱子鸿跳楼死亡后,重庆教育学院未通知其母高秀清及其他亲属,于次日将朱子鸿的遗体火化,使作为母亲的高秀清未能在儿子死亡后的第一时间得知此消息,丧失了进行遗体告别的权利,这对死者近亲属是不负责任的。在我们国家几千年形成的传统文化和善良风俗中,生者对死者的吊唁和缅怀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惯,这种****惯应当受到人们的尊重。重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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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