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草案初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章总则【宗旨、调整对象和依据】第一条为统筹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规范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和城市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市行政区为城市规划区。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制定空间战略和空间政策、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或审批等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应遵守本条例。城市规划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废止。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城市建设行为应服从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取得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或批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规划的地位】第五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第六条市政府统一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主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协调和统一。第七条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各类专项规划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统筹。【基本原则】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和城市建设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社会公正,鼓励和保障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保证全体市民公平地享受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成果。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和城市建设应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遵循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的原则,遵循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空间管制制度】第十条市政府可针对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市水系保护等重大问题及特殊地区的空间管制制定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第十一条市政府可制定旧村和旧城改造等城市更新规划管理办法,鼓励、支持和引导城市更新。【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了解城市规划的内容,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第十三条制定空间战略和空间政策、编制城市规划应进行公开展示,征求公众意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或审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规划行政的优先权制度】第十五条市政府可根据城市规划,依照法定程序对规划范围内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整,土地使用权人应服从。调整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造成直接和实际损失的,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第十六条市政府设立的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审议和决策的专门机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城市规划编研机构】第十八条市政府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发展研究机构(以下简称规划编研机构),是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编制、政策研究和技术保障等方面的专门机构。【城市规划的经费保障】第十九条市政府应将城市规划编制和前期研究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委员会的职责】第二十条规划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城市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修改、分区规划及其修改、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应由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二)审批法定图则及其修改、由规划委员会批准的专项规划及其修改、城市设计和详细蓝图及其修改、专项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三)接受并处理对城市规划的申诉;(四)市政府要求其履行的其他职责。【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产生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划委员会由二十九名委员组成,包括公务委员和非公务委员,其中公务委员不超过十四名。第二十二条规划委员会中的公务委员由市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主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各区政府区长和市政府委派的市政府组成部门行政首长出任。第二十三条规划委员会中的非公务委员由市政府聘任。非公务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为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市政工程、环保、法律、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的资深专家,或社会贤明人士;(三)有良好的职业和社会声誉,且热心维护社会公益;(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规划委员会的议事工作。市政府应将拟聘任的非公务委员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第二十四条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委员的任期为三年,可连任。非公务委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一)被人民检察院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认有民事欺诈行为或故意侵权行为的;(三)因重大职业行为瑕疵,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规划委员会的议事工作的;(五)连续两次或合计四次缺席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六)具备不适宜继续担任非公务委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草案初稿)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xq93485240
  • 文件大小70 KB
  • 时间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