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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行政服务规定(草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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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服务项目的确定以及行政服务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服务,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求,为履行行政义务,向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行为。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要求,应当提供。第三条深圳市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行政服务项目的确定以及行政服务的实施,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服务,应当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服务应当遵循公开、普遍、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服务的规定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行政服务应当向社会普遍提供,任何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机关不得拒绝或歧视。第六条实施行政服务,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实施行政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进行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服务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八条行政服务项目及其实施机关的清理和实施法定化工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服务实施的行政监察工作,由市政府行政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市监察部门)负责。第二章行政服务的设定第九条设定行政服务,应当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利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增进人民福利,加快社会事业发展。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设定行政服务:(一)提供政府公共信息的。(提供公共信息)(二)提供社会救助的。(提供社会救助)(三)依法无须审批应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活动进行备案或者登记的。(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下同)需要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的。(提供协助)(五)出具有关证明或者补发、换发有关证件的,以及依法无须审批注销有关证件的。(六)协助执行司法文书的。(七)接受投诉或者行政复议的。(八)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规定应当提供行政服务的以及其他依法不需要审批但需要政府提供帮助的。第十一条鼓励行政机关减少行政审批、增加行政服务。可以设定为行政审批也可以设定为行政服务的事项,应当设定为行政服务。取消的行政审批,可以设定为行政服务。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提供的行政服务应当与其法定职能相适应,法定职能需要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的,应当设定为行政服务。第十三条行政服务原则上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服务。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起草法规、制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可能涉及设定行政服务的,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对设定行政服务的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依法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应当依法公布。第十五条法规草案送审稿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设定行政服务的,应当对行政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受理和实施机关、实施程序、实施时限、收费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服务项目应当予以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实施的行政服务,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市政府确定并公布,区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服务由各区政府审查后报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协调后公布。行政机关行政服务项目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上登载公布,同时在本级政府及本部门公众信息网上持续公布。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增加或减少、调整行政服务项目,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第十八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全市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服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增加或者调整行政服务项目的,应当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处理。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服务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或者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就行政服务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章行政服务的实施机关第二十条行政服务由具有提供行政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实施。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服务。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义务实施行政服务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属于市政府设立或者管理的,由市政府予以公布;属于区政府设立或者管理的,由区政府予以公布。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便民、高效原则,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服务(以下简称委托实施行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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