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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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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本市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政府房地产登记部门是本市的土地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市土地登记机关),负责本市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第四条【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应当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服务基层、面向社会。第五条【土地档案管理】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市土地登记部门应当加强协助,建立信息共享和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地籍管理。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除外。第六条【土地管理经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测绘、地籍调查、土地档案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科研等国土资源基础管理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第七条【土地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城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除按合同支付地价(租金)外,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费。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用地和城乡居民住宅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和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相关政府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规划、建设、城管、农业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二章土地利用规划第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和修改】市政府负责依法组织编制、修改和报批全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据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各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第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六)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相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五年。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和土地用途管制区。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每一块土地的位置、用途,并予以公告。第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改的程序】市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及修改方案,应当举行听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问题的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规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第十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效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修改之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建设用地。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十五条【加强耕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地,限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开发、复垦、整理符合质量要求的耕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耕地的数量保护,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耕地的质量保护。市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对各类农用地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第十六条【加强基本农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将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列入市、区、镇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领导任期责任制、动态巡查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目标考核等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之一。第十七条【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本市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减免、侵占、挪用。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开发、整理、补充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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