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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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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现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自1999年5月29日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饲料业和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中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非法添加行为导致的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对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缺乏规范、法律责任处罚较轻等。为了进一步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农业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农业部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一是完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修订草案在现行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实行审定制度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审定时限要求,明确审定程序,同时规范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的专家组成。(第九条)二是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增加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监测期的规定,明确管理部门、生产企业在监测期内的主要职责和义务。(第十一条)(二)关于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进出口。一是完善首次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登记程序。规定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登记申请、审批程序;明确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登记证的有效期限和续展程序。(第十二条)二是规范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行为。禁止境外企业、个人在中国境内直销产品;要求销售产品的包装、标签符合有关要求。(第十四条)三是增加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出口程序的规定。(第十五条)(三)关于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一是加强生产环节的管理。完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的申请、批准程序;增加对企业生产许可证期限和续展程序的规定;建立生产全过程监管制度,在原料采购、生产过程、出厂销售等环节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明确企业的产品召回义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二是规范经营环节的管理。要求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禁止经营者对产品进行拆包分装、加工或者添加物质;同时,要求工商部门和饲料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并及时沟通监管信息(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三是规范养殖环节的使用行为。规定养殖者不得在饲料、饲料添加剂中随意添加物质;养殖场等应当按照要求生产、使用自配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此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监管部门、当事人的相关违法行为增设了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3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hinalaw.。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饲料监管机制。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审定和进出口管理第七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第八条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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