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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实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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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省三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长江省三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三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张有福,男,35岁,汉族,地址:长江省三峡市世纪城幸福花园69号楼3单元201室被告一:居住在67号楼的2楼及以上的20户居民地址:长江省三峡市世纪城幸福花园67号楼委托代理人:马爽XXXX律师事务所被告二:幸福花园长城物业公司原告张有福与被告居住在67号楼的2楼及以上的20户居民关于高空抛物致伤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与2008年10月15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XX适用一审审判程序,并于2008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有福,被告居住在67号楼的2楼及其以上的20居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5月10日深夜,原告张某加完夜班回家,在走到世纪城幸福花园67号楼下时,一个烟灰缸突然砸到了原告张某头上,张某当场昏迷倒地,醒来时发现自己已在病床上。家中有未成年男孩(3岁)和妻子,目前原告已花费14万余元的医药费,并且已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抚养小孩。原告张有福请求判令:被告居住在67号楼的2楼及以上的20户居民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生活补助和误工费18万元。原告对其主张的上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以下证据:三峡市公安局证明一份。三峡公安局法医鉴定书一份提交三峡市人民医院医疗费、护理费票据7张,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票据8张。证人陈偶然言,住址:三峡市世纪幸福花园物业职工宿舍。被告二未做书面答辩被告一辩称,根据三峡公安局出示的证明显示坠落物下落路线为平缓的抛物路线,而非垂直或近似于垂直下落;该坠落物究竟为何人所抛,公安局无法查清,但可以认定的是该坠落物极有可能来自于该小区67号楼。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查出究竟为何人所为,而且公安局只采用了极有可能的字眼并没有确定,所以我方认为证据不成立。其次根据陈偶然的证言当晚天气很好无风无雨,平时路灯就有点暗,再加上最近路灯又坏了几个,没来得及换,因此无法看清当时烟灰缸是怎么掉了下来,所以更无法确定烟灰缸掉下的方位。被告一还辩称,我方当事人张无辜家南边的阳台和窗户装有铁护栏,铁护栏的网格直径小于烟灰缸的直径,证明此事件与我方当事人张无辜毫无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当事人陈有幸当晚有充分的不在场证据,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一在举证期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经过开庭双方质证,被告一对于原告提供的公安局证明作为烟灰缸是从幸福花园67号楼抛下的证据予以否认,理由是被告一代理人认为公安局只是采取“极有可能”的字眼,不能确定具体侵害人及侵害范围。本院认为,根据公安局依程序做出的证明及陈偶然的证言来源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认为,虽然公安局用的是“极有可能”字眼,但是这是包含在已认定的事实中的,并且程度相当高,因此加害的可能范围已经确定。虽然具体加害人无法或难以查明,但是可能的加害的范围是确定的。因此对于被告一的辩称不予支持。而被告一代理人辩称被告张无辜家的防护窗网格直径小于烟灰缸的直径,故烟灰缸不可能从其家抛出以及陈有幸当晚有确切的不在场证据,烟灰缸也不可能从陈某家抛出。本院认为,张无辜的住房状况使得抛烟灰缸行为无法实施,而事故发生时陈有幸不在此建筑中,无法进行此侵害行为,对于此辩称,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物业公司虽然对于所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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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