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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与病人处分相关最新判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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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与病人处分相关最新判决2010年6月25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1〕认定因建议他人切断为植物人输送营养的胃管的律师普茨及实施切断行为的g无罪。该判决产生了很大影响,因为它是德国2009年病人处分法生效后首个确认病人处分效力、认定实施病人处分行为无罪的判决。一、相关案情一位年近80岁的老妇k从2002年10月起进入植物人状态,此后一直在一家护理院里靠胃管输送营养维持生命,其健康状况已没有好转可能。2002年9月,k曾口头表达愿望,希望在自己处于植物人状态时不要继续靠胃管输送营养维持生命。k的两个子女是其照管人,他们遵照k的愿望要求护理院撤除胃管。2007年底,k的子女与护理院达成协议,护理院只负责狭义上的护理工作,k的子女负责通过胃管给母亲输送营养。此后,k的子女停止给母亲输送营养,但护理院第二天又恢复输送营养。k的女儿在律师普茨的建议下切断了为其母输送营养的胃管,后被护理院人员发现,将k送至医院。k在两周后因其所患疾病自然死亡。k的子女和律师普茨被控共同***未遂。2009年4月,富尔达州法院判处普茨9个月的缓刑。因为切断胃管是听从律师建议,k的女儿未被判刑。此案上诉到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10年6月25日,该院第二刑事审判庭作出判决,认定中断植物人的营养输送不负刑事责任。二、背景与相关法律规定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述判决引起了轰动,因为它是对病人处分效力的明确确认。所谓病人处分,是指一个人预先作出一项决定,作为自己处于无法自主决定状态下的意思表示,表明在特定情况下是否接受以及接受什么样的治疗措施。loCalhOST这是一种预防性的准法律行为,目的是在真的出现无法自主决定的情况下,如处于重度痴呆、昏迷或植物人等无法表述自己意思的状态时,仍然可以对亲属或医护人员施加影响,维护其自主决定权。关于病人处分的争论在德国由来已久,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此前曾在2003年和2005年的判决中对病人的自主权予以认可。 2008年3月,德国社民党议员约阿希姆·施廷克尔联合205名联邦议院议员提出法律草案,要求在德国民法典中增加对病人处分的规定,以便从法律上明确病人处分的效力。后来又有议员提出两个相关法律草案。德国联邦议院2009年6月18日对三个法律案进行了表决,最终通过了施廷克尔牵头提出的《照管法第三号修改法》,〔2〕也称病人处分法。病人处分法终结了病人处分法律条件问题上的长期争论,明确了病人处分的效力。该法在《德国民法典》第4编第3章第2节“法律上的照管”中增加了两条规定,即第1901a条“病人处分”(原第1901a条改为第1901c条)和第1901b条“确定病人意思的商谈”,并对第1904条进行了修改。该法的要点是:(1)病人处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随时可以撤销。(2)当病人处分设立人处于不再能够作出决定的状态时,其照管人和全权代理人受病人处分的约束。但是他们必须审查病人处分是否与病人当前的生命状态和治疗状态相符,如果相符即实施病人的愿望。(3)如果病人事先未作出处分,或者病人处分与病人当前的生命状态和治疗状态不相符合,照管人或全权代理人应当考查确定病人的愿望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考查时应当考虑病人以前表达过的意愿和看法及其伦理宗教观念。(4)病人处分没有疾病类型和疾病阶段的限制,也即法律没有规定对某些特定情况可以不实施病人处分。(5)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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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