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发文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1-3-30执行日期:2001-3-30 第一条为保障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水行政执法,维护正常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政监察,是指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水事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政监察工作。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政监察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水政监察机构实施水政监察。第四条水政监察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书,方可从事水政监察工作。水政监察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察管理制度,规范水政监察行为。水政监察应当坚持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巡回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水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报告制度。第六条水政监察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水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水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受理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三)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水事治安案件; (四)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调解水事纠纷,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五)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政监察职责。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政监察活动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查阅、复制与水政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等资料; (二)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责令停止正在进行的水事违法行为; (四)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处理。第八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违法案件。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跨县(市、区)的水事违法案件和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跨设区的市的水事违法案件和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第九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处理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事违法案件。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水事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十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水政监察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有权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第十一条水政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带行政执法标志,向当事人、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水政监察人员不按前款规定执行公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理。第十二条对正在进行的水事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到《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影响防洪安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材料等予以查封;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工程设施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

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乘风破浪
  • 文件大小31 KB
  • 时间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