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 一、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国合资者与外国合资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1. 审批的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过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有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发给批准证书。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委托有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有关部委的审批;(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2. 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期限:审批机关自接到中国合营者按照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要3个月内批准或者不批准。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1. 组织形式:《合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出资额为限。”2.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总额。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对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上限未做规定,这比多数发展中的国家不允许外资超过49%的规定更为开放,以利于吸引外资。3.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a)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b)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美元。c)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d)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美元。4. 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根据上述《规定》,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低于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合营各方未能在合营合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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