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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1.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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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掌握监护的分类,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效力,合伙的法律地位。教学重点: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效力,合伙概念。教学难点:民事行为能力的理解,合伙的民事责任。参考资料:《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民法总则》,王泽鉴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民法概要》(第二版),王泽鉴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一、自然人的概念因出生而获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孕妇某甲,于8月13日晨住进某妇产科,于当日下午6时10分生产男婴乙,未足月、畸形,男婴于7时8分死于保温箱中。甲之夫丙适携其长子、两岁之丁赴南部省亲,闻其妻住院,即驾车北返,不幸发生车祸,丁负重伤成为植物人,丙则于8月13日下午7时5分死亡。试问丙的遗产应如何分配?(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奴隶、封建社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状况:唐律:“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孝;前贫贱后富贵。)《》规定:“部曲不同资财,奴婢同资财。”(贱民分:官贱民——官奴婢、官户、工乐户、杂户、太常音人;私贱民——奴婢、部曲、客女)2、定义: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享有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而民事权利只能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获得,(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平等赋予的,是一种法定资格,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而具体的民事权利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是不同的,其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三)民事权利能力本身包括享有权利的能力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具体的民事权利本身不包括民事义务。(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也不可能转让或者放弃或剥夺;而具体的民事权利,自然人可依其意志予以变更或处分,并可依法转让或放弃,被依法限制或剥夺。(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出生的认定:全部露出说和独立呼吸说《民通意见》第1条:出生时间认定规则:户籍证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李明的身份证上记载其出生于1982年1月10日,医院的接生登记簿上记载的是1月11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1月12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则是1月13日。依照有关法律,李明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A、1月10日B、1月11日 C、1月12日D、1月13日【答案】D 《民通意见》第1条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自出生时开始。公民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它有关证明认定。”因此,李明的出生时间应当首先以其户籍记载为准。A总括保护主义:认为只要胎儿出生时尚生存,胎儿和已出生的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瑞士B个别保护主义:认为胎儿原则上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况下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国、日本、德国C绝对主义:绝对贯彻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我国的《民法通则》采用的是绝对主义,认为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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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花花世界
  • 文件大小2.24 MB
  • 时间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