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的比较性分析张鹏摘要:***是一种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一种行为。***条款一般是出现在人寿保险合同当中的,尤其是出现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中,其意义在于保险人于合同履行一定期限内有故意***的行为,保险人对由此导致的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种约定。***条款的规定,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弘扬,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关键词:***;人身保险;保险责任有关保险法中的***条款,一般是为了规范和商业保险中出现的“***”情形而制订的。而为了完整地把握保险法***条款的内涵,我们势必要从其概念、性质、作用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同时基于我国商业保险起步较晚,因此在论述有关***条款的问题上,或许我们更多的应该从比较法的角度去多加参考。因此,本文将从其概念、性质、意义以及各国的有关立法等方面作浅短分析,有不妥之处,望顾老师多多指点。一. 有关***及***条款的概述(一)、***及***条款的概念“***”一词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意是指“非他杀”,其中把***还分为过失***和故意***的学者也不乏其中。例如,精神病患者在神志不清时***,则是过失***,笔者认为,有关过失***的提法,是不合理的,上述所举的例子,用意外死亡来替代“***”恐怕更为合理。将所谓“过失***”运用在法律中有关***的规定当中,甚至是以人身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中,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例如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行为能力的人一般是不能成为被保险人的。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且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民法是基本法,保险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保险法在适用的时间必须遵循民法的一般原则。从狭义上来说,***即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①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就不能称之为***或者说不能称之为法律上的***。这是目前有关***的通说。保险业务中往往就将有关***问题的条款称之为***条款。依我国现行《保险法》的分类——按照保险标的来分类,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中以寿命生命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称为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使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称为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使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称为以外伤害保险。所以***条款一般是出现在人寿保险合同当中的,尤其是在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中则更为重要。(二)、***条款的性质及意义人寿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是作为免除责任的条款而拟出的,把***作为保险责任的除外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6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的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有学者认为:“***条款是指保险人于合同履行一定期限内有故意***的行为,保险人对由此导致的死亡不负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种约定。”②那么我们所要问的是:既然***的结果也是人体死亡、生命的结束,保险业对于这一问题为什么
自杀条款的比较性分析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