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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不足与完善.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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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的迅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并且难以与国际社会相接轨。本文试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民众对继承法的需求,探讨我国法定继承部分的法律规范的改进和完善。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运行思路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8-113-1
现行《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是社会主义法制初建阶段的产物,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起到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该法逐渐显示出不足。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以及配偶继承、代位继承等方面都存在缺陷,有必要进行完善。
一、对我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范围的探讨
我国《继承法》第10条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对于继承范围,不同时代、不同社会,规定也不相同。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比较窄,极易造成被继承人财产无亲属继承的“绝产”情况。这不仅不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也不利于保护继承者的利益。第一,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越来越多的家庭成为独生子女家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随之大大缩小,被继承人的遗产因为没有法定继承人而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的情况增加。第二,随着我国宪法对私营经济的确认和保护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必然增加。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应尽量由其近亲属继承也符合法律和全体公民的意愿。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由此可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扩大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应该在《继承法》中扩大继承人的范围至: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舅、姨、侄子、外甥、外甥女。同时仍保留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的继承资格。理由如下:第一,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承担了公、婆及岳父、母的主要赡养义务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体现了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第二,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承权的保留符合我国传统文化。赋予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承权,可以实现更好地赡养老人的立法目的。
二、对我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顺序的探讨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同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目的是为了保障死者财产仍履行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的职责。但是,这种规定存在两种弊端:首先,相对于父母,子女一般是较为弱势的群体,他们大多数是未成年人或者是刚刚跨入社会不久的成年人,不论在社会财富还是生活经验、技能上都是比较匮乏的。相对于年老的有社会保障的父母,他们的生活开支更大,更难在这个社会上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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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kisuamd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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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