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教育法律关系与责任第一节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不同主体之间会形成各种各样的关系,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关系、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教师和学生的关系、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等,这些关系只有通过国家的教育立法,运用教育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在各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上升为教育法律关系。二、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依法承担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称作权利的主体和义务的主体。既包括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自然人要想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就需要同时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权利能力分为两类自然人根据行为能力可以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这里还要求自然人精神健康、智力健全,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未成年学生由其是幼儿在学校学****生活期间发生的法律纠纷通常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代为处理或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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