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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法规名称】本溪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全文)
【颁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颁布时间】2010-6-17
【实施时间】2010-7-1
【正文】
《本溪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5月21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世伟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本溪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税信息的采集、利用和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涉税信息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涉税信息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共同负责涉税信息的分析、处理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涉税信息管理机构负责涉税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传递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因履行职能产生的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相关的信息(以下简称涉税信息),应当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涉税信息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六条涉税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县(区)涉税信息管理委员会每年与涉税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具体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由市涉税信息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涉税信息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涉税信息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涉税信息管理机构的要求和标准做好涉税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提供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和有效。
第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涉税信息管理机构传递涉税信息: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各类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情况。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于每月20日前,提供上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行分析情况。
(三)教育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教育、非义务教育和校办企业成立、注销、变更等信息,同时提供其收费项目清单和票据使用情况;于年度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年教育费附加预算编制情况和上年收支决算情况,提供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名单及除高校以外的外籍教师相关资料。
(四)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部门及时提供技术转让及专利权使用、转让等涉税信息;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检名单和科技开发总体情况。
(五)公安机关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车辆注册登记、注销登记数量和提供常驻本溪外籍人员情况。
(六)监察部门在经济案件办结后及时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七)民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福利彩票销售相关涉税信息;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供上年度各类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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