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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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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本市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和实施。
成立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建立评审验收专家库。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评审验收专家库由全市建设系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20人。
第四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99)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第五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创优申报计划个数原则上控制在60个,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每年评审数为当年度申报总数的80%。
第六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10月份。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评选的工地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别墅区、单体住宅等;
(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
(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第八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企业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
(三)申报企业应为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申报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企业一般为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⑴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⑵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⑴,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⑶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九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列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创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被确定为
“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参选工地”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三)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以前竣工。
(四)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已获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五)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六)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手续。
(七)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因项目管理不善而引起周边居民投诉事件;未发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民工工资拖欠、治安案件及其他事故。
(八)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相关人员未受到过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在该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天内将创省、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目标计划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企业创省、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目标计划,并在当月月底前统一汇总后将计划申报表(附件一)
报市建委备案。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择优推荐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10月15日前上报市建委。
第十二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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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