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XXXX、机关各部门印章,维护印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XX机关各部门,处属各单位参照执行。第三条处长(党委)办公室负责处印章及处长(党委)办公室印章的使用与日常管理工作。机关各部门印章的使用与日常管理工作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处属各部门业务专用章由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二章印章管理第四条处印章使用范围包括:㈠上报油田公司、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函件。㈡以处名义下发的各类公文(包括函、电、明传电报等)。㈢以处名义发出的贺信、贺电及介绍信等。㈣需加盖有关法律、财务资产和其他事项印章。㈤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且请示主要领导批准事项。第五条部门印章使用范围包括:以各部门名义下发的便函、对外联系工作的有关证明、函件等。第六条印章使用审批流程:㈠处公文经处领导签发后即可用印;各部门公文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处主管领导签发后即可用印。㈡处有关法律、财务资产和其他事项使用处印章和处长、副处长私人印章,应填写《XXXX印章使用签批单》(见附件1),由部门领导审核,报处领导签批。特殊情况下经处领导授权由副总师或处长(党委)办公室主任签批。㈢使用机关各部门、基层各站(队)印章,应填写《XXXX部门印章使用签批单》(见附件2),由本单位领导签批。㈣使用处业务专用章,应填写《XXXX业务专用章使用签批单》(见附件3),由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处主管领导签批。第七条处属各单位的印章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㈠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指定专人负责。印章转交要严格文字备案。印章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应填写《XXXX印章管理人员确立(变更)备案申报表》(见附件4),及时向处长(党委)办公室备案申报。㈡管印人员要忠于职守,不得徇私舞弊、擅自使用印章。㈢印章要专柜保存,使用一把钥匙,严格管理。㈣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㈤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公章。㈥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㈦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同意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㈧盖章前要审核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并填写《XXXX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件5),保存签批原件。㈨对于已盖印作废文件由各印章管理部门专人负责收缴、销毁,并填写《XXXX盖印文件销毁清册》(见附件6)。㈩盖印中要严格按照公文规定格式,盖印要工整,字迹要清晰,将印章下边沿压在公文落款日期的正中间。第三章印章的制发与缴销第八条处属各部门、各单位印章的刻制、启用及缴销,由处长(党委)办公室归口负责。机关各部门刻制印章需向处长(党委)办公室书面报告,由处长(党委)办公室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刻制。第九条处所属各有关单位、机关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常设机构刻制钢印和其他业务专用章,由用印单位按照印章制发权限报处长(党委)办公室批准后自行刻制。第十条公安机关是企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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