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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施津则细天实举选会大表代民人下以级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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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3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8月27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修正根据1989年8月16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2年6月8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1995年7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出席驻在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第四条选举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区、县、乡、民族乡、镇划分为若干选区。选区是进行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第五条进行选举工作,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防止和制裁妨害或者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第二章选举机构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区、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区、县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第七条区、县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三人组成,政党、人民团体以及其他方面的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九人至十三人组成,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八条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选举法、“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本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计划; (三)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四)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组织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审查、确定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组织选民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按照规定的选举日期主持选举; (八)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九)受理有关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接受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依法作出处理。第九条区、县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内设秘书、宣传、组织、选举事务、选民资格审查组等,分别负责选举的具体工作。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可以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第十条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民族乡、镇和市区的街以及选民较多划分为两个以上选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选举工作组,作为区、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组织、安排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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