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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已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不构成著作权侵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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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谢新林诉叶根木、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3)嘉海知初字第10号      (2013)浙嘉知终字第5号 【裁判要旨】 涉及产品包装图案的外观设计,其包含的图案同时也属于著作权的被保护范围。但一旦该外观设计失效,对于实施该外观设计的行为,不宜再以保护图案作品为由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情介绍】 2001年9月12日,案外人谢瑞林将食品包装袋(老谢榨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2006年2月15日,该外观设计专利因未缴年费而终止。同年8月30日,谢瑞林与谢新林所经营的某酱制品厂(个体经营户)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图案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无偿转让给该厂。2012年12月12日,谢新林向叶根木经营的临安某批发部购买到一箱标有“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榨菜,认为该榨菜的包装上使用的图案与其享有著作权的上述外观设计中的图案相似,且未经其许可,因此构成著作权侵权。谢新林作为原告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二被告叶根木、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复制、发行涉案图案作品的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共15万元。 被告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案作品依附于原先的外观设计,该外观设计已失效,进入公知领域,原告不应再对该图案享有著作权,请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叶根木辩称,其只是销售商,本案争议商品系从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合法取得,故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诉请所依据的图案作品,已在先被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与其附着的产品紧密相连的,只局限于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相同或相近类别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图案。同时,在该保护范围以外,涉案图案作品仍然可以依据著作权受到保护,两者并不冲突,且正是由于其保护范围的不同而同时存在。而本案专利已经失效,已失去了垄断性,即涉案图案在食品包装袋上的使用已进入了公共领域,在该外观设计并未仍然受其他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其他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榨菜包装袋使用了涉案图案,符合对失效外观设计专利实施的要件,并未落入该图案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本案审理中,双方争议的问题集中在,对于已经失效外观设计专利,其包含的设计图案是否仍然可以依据著作权得到保护。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本身存在着权利的交叉和重叠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且专利法要求外观设计必须以图片或者照片形式固定表示,而图片或照片只要是独立创作完成,便自动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因此二者客观上存在着权利保护范围的重叠。但二者仍然存在以下明显区别:。著作权要求具有独创性;外观设计要求具有新颖性,具有一定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著作权属自动取得,无需登记授权;外观设计则必须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并获得授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一般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只有10年。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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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