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法理学》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张恒山第四讲法律规则的现实来源(立法)一、关于国家机关立法----代议立法的争论二、法官造法与代议制下议会立法的关系三、行政立法与代议制下议会立法的关系四、代议立法机制一、关于国家机关立法----代议立法的争论 (一)不同的理论主张——卢梭主张应当由人民普遍、直接地立法——洛克主张分权基础上的代议立法(二)历史实践结果 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贯彻了代议立法的立法原则;1789年后,法国经过长期实践的反复比较,最终还是选择了代议立法模式(三)代议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1)必要性:A、减少时间、精力、人力、物力的消耗;B、法律产出供给速度加快。(2)可行性: 在假定人们的良心、理性大体相同的情况下,少数人对“应当”或“不应当”作的行为判断与全体人基于良心和理性所作出的行为判断基本相同。3、基于卢梭的主张对代议立法的修正——创制权是公民提出宪法修正案或法律草案、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其是否成为宪法或法律的权利。——复决权是公民对宪法草案、宪法修正案、议会通过的法案加以投票表决以决定其是否成为宪法或法律的权利。瑞士宪法规定,公民有对联邦宪法修正的创制权和复决权,对于联邦法律或一般决议,在经议会两院通过公布后90天内,在未生效前,得经3万公民或8个邦的要求,由公民表决采用或否决。二、法官造法与代议制下议会立法的关系法官造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依照先前已有的对类似的案件的判决进行判决,由此形成最先某个法官对某个案件的判决对后来的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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