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管理制度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珠海市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的精神,提高学校推广普通话、规范语言文字工作水平,提升学校文化品位,争创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我校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学校用语用字规范化管理制度(一)校园内自觉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校园用语。,使普通话成为教学用语。,使普通话成为会议用语。,使普通话成为宣传广播用语。、交际活动必须自觉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校园交际用语。,加强语言基本功训练,必须达到《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与来宾之间交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教务处定期检查和评价师生校园用语。(二)校园用字要规范,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标语、名称牌、标志牌、奖状、奖旗等各种标牌等,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用字要规范。、宣传材料、指示牌等,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错别字,用字要规范。、标语和通知等,用字必须规范。、黑板报、教案、试卷等用字要规范。、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等用字必须规范。。二、学校用语用字规范化监督检查制度(一)学校用语用字规范化监督检查,采取平时监督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二)语言文字办公室、教务处负责教师的语言文字监督检查,教导处、政教处负责学生规范用语用字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各科组长和各班主任对其所负责年级、教研组和班级用语用字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除平时加强对各部门用语用字情况的监督检查外,每学期组织一或两次对校园用语用字情况的集中检查,也可根据需要,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检查的结果与文明班级的评选挂钩,与教师评聘、升级、评优和业绩考核挂钩。(七)学校每年对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三、学校语言文字学****宣传制度(一)以语文课为主、其他各学科为辅,在课堂上落实语言文字规范化教学,在各学科教学过程中渗透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语言文字规范化、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等教育,并对学生进行语言文字规范化基本功训练。(三)校园内有规范语言文字的墙牌、标语或提示语。(四)学校、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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