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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应统一适用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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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应统一适用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随着我省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统一户籍登记制度的改革,各地法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即在此类纠纷中仍然沿用城乡“二元化”的赔偿标准还是统一适用城镇标准等问题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部分中基层法院出台了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不完全相符的规定或意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司法裁量标准的统一和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的推进。为统一全省法院的司法裁判尺度,并兼顾我省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统一户籍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在遵循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依法合理扩大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发我院制定的《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指导意见(试行)》。各地人民法院应按照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准确定性,合理裁量,严格依法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依法妥善审理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准确适用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并兼顾我省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进程和统一户籍登记制度改革的实际,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等规定,结合我省推行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的要求,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农村户籍的务工人员除依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外,交通事故发生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参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1、受害人的户籍在农村,但其所在集体的土地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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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