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protectionstandardforclinicalnuclearmedicineGBZ120-2002前言 本标准第3-11章和附录A、附录B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0-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医科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床核医学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临床核医学应用放射性核素和药物进行诊断和治疗(不包括敷贴治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见表1。表1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分级1)分级权重活度2),MBqⅠ>50000Ⅱ50~50000Ⅲ<50 注:1)根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号出版物。 2)权重活度=计划的日最大操作活度×核素毒性权重系数操作性质修正系数 。表2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毒性权重系数类别放射性核素权重系数A75Se,89Sr,125I,131I100B11C,13N,15O,18F,51Cr,67Ge,99mTc,111In,113mIn,123I,201TI1C3H,81mKr,127Xe,。表3不同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操作方式修正系数贮存100清洗操作10闪烁法计数和显像诊断病人床位区配药、,即控制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 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照射剂量可能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三的区域,如制备、分装放射性药物的操作室、给药室、治疗病人的床位区等。 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三的区域,如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标记实验室、显像室、诊断病人的床位区、放射性核素或药物的贮存区、放射性废物贮存区等。 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一的区域,如工作人员办公室、电梯、走廊等。、病房、洗涤室、显像室等场所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防护要求见表4。表4按不同级别工作场所室内表面和装备的要求1)工作场所分级地面表面通风橱2)室内通风管道清洗及去污设备Ⅰ地板与墙壁接缝无缝隙易清洗需要应设抽
gbz120-2002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