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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讲 立案立案第十六讲第.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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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立案
一、立案的概念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的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立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立案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其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对公诉案件进行立案,人民法院负责对自诉案件进行立案。除了公安司法机关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立案的权限。
第二,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是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的起诉等材料。至于什么是报案、控告、举报,我们将在立案的材料来源之中进行探讨。
第三,公安司法机关接到立案的材料来源之后并不会立即立案,而是要进行两个方面的审查:一是审查是否属于自己职能管辖的范围,如果不属于自己职能管辖的范围,是不能立案的。如法院接到***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这个案件,法院显然不能自行立案;又比如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的报案,说自己的财产被人侵占了,对于这个案子,公安机关也不能自行立案。二是审查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才能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不会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第四,立案是公安司法机关将案件线索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也就是说,在我国立案是刑事诉讼的第一个阶段,也是必经阶段。
我们说,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立案都不是必经阶段,有的国家虽然要求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但是都没有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加以规定。我国之所以将立案作出一个独立的阶段予以规定,主要是借鉴前苏联的做法/。我国之所以借鉴前苏联的做法,主要是为了防止强制措施的滥用。因为立案是有一定条件的,规定只有经过立案之后才能采取强制措施,无疑对强制措施的适用划定了一条界限,也就是说,至少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没有履行立案手续的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不得随意采取强制措施,这无疑有利于防止强制措施的滥用。当然,这里有一个例外,也就是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立案而直接采取拘留措施。这也很好理解,看到有人正在***,如果要求先办理立案手续再进行拘留,肯定会贻误战机。这时候显然应当先行拘留然后再办理立案手续。(盘查留置是有某种嫌疑,而不是现行)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和举报
这里需要大家明确的是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含义。(从语义上即可区分)
报案
控告
举报
主体
被害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被害人
除被害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线索内容
内容笼统,不能指出嫌疑人是谁
内容具体,能够指出嫌疑人是谁
内容具体,能够指出嫌疑人是谁
我们可以看出,报案提供的材料比较笼统,往往无法指出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并且通常只有在犯罪行为已经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之后,有关人员才可能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因而报案其在打击和预防犯罪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
而控告的主体是被害人,也就是说只有存在被害人的案件才可能有控告,对于那些没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案件,是不存在控告的。这一点使得控告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也是较为有限的。
可以说,在以上三种材料来源中,举报在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是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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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 navir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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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