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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农村
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1-12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
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布
局规划以及村镇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已编制的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在不突破村
庄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对建设规划进行调整,或在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编制时与建设规划衔接。
村庄布局规划不合理的,应当适当调整。
第四条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
观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区域
内村民住宅建设,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做好村民住宅建
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庄建设规划制定
第六条村庄建设规划要着眼长远,适度超前,同时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容
积率、绿地率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综合考虑道路、给排水、环境卫生、消防等
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立足现状改造和整治,注重保护生态环境
和地方乡土文化特色。
第七条村庄建设规划年限一般为五年。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在人均90平
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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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确定,并出具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
第八条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村庄建设规划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公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后,由乡(镇) 人民政府上报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授
权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
施。
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列支。对经费确有困
难的乡镇,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给予补助。
第九条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
或修编的,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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